嘉伦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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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八章 制约(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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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黔抚爱必达同样注意到水城厅土司久革,其子孙私称为土目者,喜争讼。

凡官勾摄,必先檄土目会役传提,否则逃不赴案也。

威宁州夷民俱听土目约束,地方有命盗案及征粮等事,皆责成土目协差分办如乡约。

所以由此可见,黔西北原有的“勾”政权体制并未完全在原住民的心中消亡,他们中的许多人仍然认为土目就是管自己的官。

由此清王朝的流官反而缺乏权威,各种征徭与命盗案件,只有委托土目,才能够顺利处理。

直到1949年前,许多地方的土目依然代收税粮,甲长、保长收齐后交给土目,再由土目上交县里,甚至许多汉族、苗族上税时都要先交给土目,这样自然就给土目了一个吃虚额的机会,是一种很不利的现象。

像是赫章县古达乡的王定芳老先生称,古达官家就是他们的政府,连打官司都要找他。

不过也有不同情况,例如雉街乡发达村的陆开良等人则称,据老人讲,他们种的是自己的地,清朝时就直接到威宁上粮,不用缴给土目。

还有就是主奴之争与主佃之争,明代亲履黔省的官员、文人们已经注意到土民对土目、土司的服从,并将其归结为安氏能够长期统治黔西北的原因。

比如嘉靖年间的进士田汝成云安氏有贵州,千余年矣。

岂其先世有大功德于诸蛮哉何其诈之绵永也,罗鬼憨而恋主,与诸夷异,即暴虐不怨,其强族不得代有之,故不易姓,今虽授官给印,直名羁之,不能令也。

这是一个经典性的解释,被明清时期的士大夫们广泛引用,直到乾隆初年鄂尔泰等人编修贵州通志时仍然持同样的观点。

这种见解在明代可能有其合理性,但清代黔西北的整个社会制度已发生了巨大变迁,原住民“憨而恋主”、“暴虐不怨”的鲜明形象亦随之淡化士大夫们带有感性化的描述只揭示出他们顺从的一面。

其实,许多家奴、佃户已懂得怎样利用现行的制度争取自身利益,他们与土目之间的冲突成为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

需要说明,在1949年以前,黔西北地区的土目以及富有的彝人都普遍养有许多供自己役使之人,女性称为“柏”,男性称为“者”,在讲西南官话时,称为“丫头”、“娃子”,汉语书面语一般统称“家奴”。

如乾隆八年1743,威宁镇总兵曾长治奏称土目之家各蓄有家奴,以供使唤。

多者百余户,少者亦有数十户不等。

家奴的族类成分包括彝、苗、汉等,其来源主要有强迫佃户、帮工为奴购买贫穷人家无力养活的子女为奴收养亲人亡故的孤儿寡女为奴将欠土目之债无力偿还者沦为奴此外,丫头、娃子所生子女世为“柏者”。

家奴住在主人家中,常年为主人服务,没有亲权子女非己所有与婚权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由主人决定,主人可将其随意买卖,甚至将家奴一家数口卖给不同的人,官方文书、档案中称为“拆卖”。

有的娃子成婚后,得到主人允准,另立门户,成为“家外娃子”,彝语称为“陆外”。

有的“陆外”非常能干,能给主人一定身价或被主人重用,成为“半身奴”。

这种人可自由经营自己的土地,有的甚至发展到有自己的佃民和奴仆,但在土目面前他依然还是奴仆身份。

有时“半身奴”拥有的家奴成家后,又养有家奴,这样层层蓄养,在水城等地产生了“七道娃子”的说法。

乾隆四年1739,在大定府威宁州,经过策划,数百名家奴突然一起离开主家,逃匿山箐之中,歃血结盟,“踞产背主”,希冀“出户”,获得自由之身。

愤怒不已的土目们纷纷赴官控告,呈请提究叛奴。

官员们清楚地认识到,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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